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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社会创新:以数字解决方案应对社会问题新挑战

司晓 腾讯研究院 2021-09-26


作者

司晓  腾讯集团副总裁、腾讯研究院院长


首发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管《中国发展观察》杂志2021年第14期

现代社会正面临一些全球性的普遍问题,如环境污染、全球变暖、生物多样性锐减、失业、老龄化、贫困与不平等、慢性病与亚健康等,这些日益复杂且不断变化的问题加剧了社会的脆弱性。同时,我们又身处在一个数字化浪潮快速崛起的时代中,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资源优化配置、生产效率提升和社会进步,同时也产生了数字鸿沟、数据隐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在这种社会挑战与数字技术交织的时代背景下,人类该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挑战?最近十年一个快速兴起并持续受到广泛关注的趋势是用数字解决方案应对社会问题新挑战,学术界将其总结为“数字社会创新(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社会创新:创新硬币的另一面

数字社会创新是对社会创新概念的进一步拓展,因此需要首先审视社会创新的概念。早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面对日益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人们发现很难单纯依靠传统的政府治理与企业行为去解决,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因此于1959年提出了社会创新的概念[1],认为社会创新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创新的概念最早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在1912年首次提出,后来经罗斯托和伊诺思等学者的发展,将技术创新确立为创新的主导地位。当社会创新概念被德鲁克提出后,其就被作为与技术创新相对应的概念,构成创新硬币的另一面。
社会创新自从被提出以来就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广为接受的定义。德鲁克从管理的角度定义了社会创新,认为社会创新是将服务部门和社会变化过程联系起来以提高组织效率。但是这一概念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并没有受到学术界的重视,直到2000年以后,社会创新才逐渐成为国际学术界的前沿话语[2]摩根给出了社会创新最简单同时也是最宽泛的定义,即解决未被满足的社会需求的新想法[3]另有学者给出的定义则同时强调了这一概念的创新属性和社会属性,即能够比现有解决方案更有效或可持续地解决社会问题的新解决方案,而且其所创造的价值要惠及社会而非个人[4]。此后,罗宾·莫瑞等人将社会创新的概念进一步拓展为:能够比替代方案更有效地满足社会需求并同时创建新的社会关系或协作的新想法(产品、服务和模式),因此这些创新不仅有益于社会,而且增强了社会的行动能力,在结果和手段上都具有社会性[5]
社会创新的实践探索实际上至少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伊始,其主导力量在不同发展阶段发生相应的转换。在工业革命以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创新是由少数个人和组织引领的;在大萧条以后,随着政府干预与福利国家的兴起,政府在社会创新的发展过程中起到更大和更直接的推动作用;20世纪80年代以来,新自由主义的兴起促使公共服务供给由政府向商业部门和非营利部门转移,政府、商业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三方协同成为社会创新的主流趋势[6]
最近二十年来,社会创新逐渐走向许多国家和国际社会政策关注的中心,不仅是因为社会创新可以作为解决政府政策和市场调节等经典工具失灵的替代方案,而且还将为更多的系统性和结构性问题提供解决方案[7]。例如,欧盟通过“地平线2020”计划将社会创新纳入政策主流,为社会创新提供297亿欧元的支持,约占资助总额的38%,在确立的三大资助领域中占有最高的份额[8]。奥巴马政府则于2009年在白宫设立社会创新与公民参与办公室,并投入5000万美元设立社会创新基金,每年资助一批最有潜力和以结果为导向的非盈利项目,帮助它们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社会创新的发展还受到非盈利孵化器、社会加速器和混合平台的推动[9]。例如布朗大学在1986年成立斯泽尔公共服务中心,斯坦福大学在1999年创立社会创新中心并于2003年推出《斯坦福社会创新评论》期刊,杜克大学在2002年成立社会创业促进中心,牛津大学在2003年成立斯科尔社会企业家中心,瑞尔森大学在2016年成立社会创新办公室,以此来推动社会创新的研究与发展。


数字社会创新:以数字解决方案

应对社会挑战

在当前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数字化浪潮中,随着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在社会创新中的广泛应用,数字技术与社会创新正在趋向融合,形成以数字解决方案应对社会挑战的数字社会创新,这些数字解决方案通常既是技术创新也是社会创新。
所谓数字社会创新,是指创新者、用户和社区利用数字技术共同创造知识和解决方案以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的社会协作创新[10]。数字社会创新的速度和规模在数字技术兴起之前是无法想象的,因此引起广泛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数字社会创新并不是用来描述使用数字技术解决社会挑战的唯一术语,公民技术、科技向善、社会技术等概念具有同样的内涵[11]
为什么数字社会创新变得如此重要,并将发展成为未来创新的新趋势?一方面,数字技术作为一项新的通用技术,具有与历史上的蒸汽机、电力等传统通用技术所不同的本质特征。传统通用技术往往具有中心化属性但不具有网络效应,而数字技术则恰恰与之相反,数字技术的去中心化属性和网络效应使其能够广泛适用于应对工业时代无法解决的社会问题,包括以更低的成本重塑公共服务,以改变人们的合作方式重塑社会,以更符合人类需求的方式重塑商业[12]。数字社会创新的“连接器”作用正是其相对于传统社会创新的优势所在。但是另一方面,通用数字技术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引发新的社会问题,如算法歧视、数据隐私、伦理冲突等,其中很多问题在工业时代是不存在的,是由新的数字技术引起的,同样也需要用数字技术去加以解决。

正是由于人们已经意识到数字技术对社会发展的广泛影响,科技治理与科技创新被同时重视起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科技是发展的利器,也可能成为风险的源头”,并强调要“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13]
目前世界各国已在逐步推动数字社会创新的发展。各国政府在推动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的同时,也都强调要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挑战。这一点在美国的《国家人工智能发展与研究战略计划》和《为人工智能的未来做好准备》,英国的《英国人工智能发展的计划、能力与志向》和《人工智能路线图》,中国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等国家战略中都得到充分体现。大型数字科技企业也更加重视对科技伦理的研究,如脸书、亚马逊、谷歌、英特尔和微软等美国五大科技企业联合成立人工智能伙伴关系联盟,旨在确保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的发展能够造福人类,而非对人类产生不利影响。



超越企业社会责任:商业逻辑与

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

相对于社会需求来说,社会创新无论在速度或规模方面都存在巨大的缺口。因此,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就是,如何创造适宜的条件让社会创新更容易出现和发展。在早期对社会创新的理解中,企业仍占有一席之地,如德鲁克等都认为社会创新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战略与实践形式,但是在后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创新的力量被更多地视为由非盈利组织承担,从而导致推动社会创新的资金投入不足,社会创新难以实现复制与扩散。由此可见,社会创新并非非盈利部门所独有,商业市场本身就有很多重要的社会创新,而且可以成为推动社会创新的有效途径。
在达能或巴斯夫等一些大型企业中,企业社会创新正开始取代企业社会责任,一些大型咨询公司也已经成立了社会创新团队[14]。腾讯提出“可持续社会价值创新”战略,并设立“可持续社会价值事业部”推动战略落地。以此来看,企业社会创新的概念已经超越了传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因为它不仅要求企业接续关注劳工标准、生态环境、公益慈善等传统内容,而且还需要企业对老龄化、不平等、伦理道德等更广泛的社会问题保持关注。将社会创新确立为企业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表面上看来违背与利润最大化原则相冲突,实质上则是通过将企业行为的外部性结果内部化在企业的决策过程中,重塑企业的可持续竞争优势。
站在当前的时代进程上,包括企业家在内的所有人都需要重新审视社会创新在企业中的定位,重塑商业逻辑与社会价值之间的关系,重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共生机制,这不仅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企业生存的基础。鉴于大量社会创新都发生在政府、企业和非盈利组织三个部门的跨界合作中,因此需要将企业重新视为推动社会创新的重要力量,并据此重新定位和建构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三大主体在未来都需要走出单打独斗的旧模式,打破传统的相互分立的组织界限,建立起跨部门合作的新机制。

在当前的数字时代,对企业尤其是大型数字科技企业来来说,关键在于如何通过数字技术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实现商业逻辑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数字社会创新为科技公司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和推动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提供了一个最优解。科技公司通过将社会价值深刻嵌入核心业务部门,将社会责任融入数字产品与服务之中,让社会价值创新牵引核心业务发展的方向,并联合生态合作伙伴共同在基础科学、教育创新、乡村振兴、碳中和、FEW(食物、能源与水)、公众应急、养老科技和公益数字化等领域提供更多的数字解决方案,可以实现与不断发展的社会共生、共荣。

注释:

[1]Drucker P. F.,“Landmarks of Tomorrow:A Report on the New Post-Modern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1959. 转引自Edwards-Schachter M.,Wallace M. L.,“‘Shaken, but not stirred’: Sixty years of defining social innovation”,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7,119(6):64-79.

[2]纪光欣:《国外社会创新理论研究述评》,《理论月刊》2017年第5期,第132-137+181页。

[3]Mulgan G.,Tucker S.,Ali R.,Sanders B.,“Social Innovation:What It Is,Why It Matters and How It can be Accelerated”,Skoll Centre for Social Entrepreneurship Working Paper,2007.

[4]Phills J. A.,Deiglmeier K.,Miller D. T.,“Rediscovering Social Innovation”,Fall 2008.

[5]Murray R.,Caulier-Grice J.,Mulgan G.,“The Open Book of Social Innovation”,NESTA,2010.

Hubert A.,“Empowering People,Driving Change:Social Innovation in the European Union”,BEPA,May 2010.

[6]Massey A.,Johnston-Miller K.,“Governance:Public Governance to Social Innovation?”,Policy and Politics,2016,44(4):663-675.

[7]Reynolds S.,Gabriel M.,Heales C.,“Social Innovation Policy in Europe:Where Next?”,November 2016.

Ayob N.,Teasdale S.,Fagan K.,“How Social Innovation ‘Came to Be’:Tracing the Evolution of a Contested Concept”,Journal of Social Policy,2016,45(4):635-653.

[8]其他两项分别为卓越科学研究和产业领导力,分别有244亿和170亿欧元的资助金额,其余资金分配给其他单项计划。

[9]Edwards-Schachter M.,Wallace M. L.,“‘Shaken,but not Stirred’:Sixty Years of Defining Social Innovation”,Technological Forecasting and Social Change,2017,119(6):64-79.

[10]Bria F.,“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Interim Report”,2014.

Bria F.,“Growing A 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Ecosystem for Europe”,2015.

Certomà C.,“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and Urban Space:A Critical Geography Agenda”,Urban Planning,2020, 5(4):8-19.

[11]Stokes M.,Baeck P.,Baker T.,“What Next for 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Realising the Potential of People and Technology to Tackle Social Challenges”,May 2017.

[12]Bria F.,“Growing A Digital Social Innovation Ecosystem for Europe”,2015.

[13]习近平:《在中国科学院第二十次院士大会、中国工程院第十五次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21-5-28,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5/28/c_1127505377.htm.

[14]Mulgan G.,“The Study of Social Innovation:Theory,Practice and Progress”,in Nicholls A.,Simon J.,Gabriel M.,eds,“New Frontiers in Social Innovation Research”,Palgrave Macmillan,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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